6岁小孩回家时,被邻居放置在公共通道上的铁梯子砸伤,这损失谁来赔?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也要担责?
案情简介
一天晚上7点左右,6岁的小明(化名)放学回家。小明家住二楼,他上完楼走在公共通道时,不幸被通道上突然倒落的铁梯子砸中,造成左手手掌及手指受伤。当晚,小明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8天,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后经鉴定,小明被评定为10级伤残。
原来,小明的邻居林某那段时间正在装修房子,便将废弃的铁梯子放置在公共通道上。据悉,林某装修已在A物业分公司进行了备案登记。此外,A物业分公司系B物业公司的分支机构。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明的父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林某向原告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被告A物业分公司、B物业公司对被告林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林某在公共通道不当放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废弃铁梯子,导致铁梯子倒落砸伤了原告,林某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物业分公司作为涉案场地的物业管理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制止被告林某在公共通道内放置物品,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亦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A物业分公司系B物业公司的分支机构,故B物业公司应当对A物业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小明虽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事发时其已年满6周岁,其在回家路途的公共通道内行走与其智力和年龄并无不符,故林某关于监护人应承担责任的辩解不能成立。此外,没有证据证明系案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涉案铁梯子倒地砸伤了小明,故被告关于案外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辩解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林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被告A物业分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B物业公司对被告A物业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家门口的公共通道放点儿杂物或垃圾没什么?其实不然,自家房屋门外的通道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们对该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原则上都应当按照通道本身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保持过道通畅,方便邻里通行。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需临时放置自己的物品,也应注意是否侵犯邻里权益、存在安全隐患,避免导致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损害,共同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区域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物业公司若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宝安区法院